暂行办法明确GDR境内新增基础股票上市条件。上市公司以其境内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上市全球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等规定的发行条件;(二)在深交所上市满1年,存在重组上市情形的,应当自重组上市完成后满1年;(三)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股票收盘价计算的上市公司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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